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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侦探: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界定

分类: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:2025-06-24 浏览量:9

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界定

一、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界定

夫妻共有的房产界定如下:

首先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,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,若无特殊约定,都视为夫妻共有。

其次,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再者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相关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二、夫妻共有的房屋,一方单独签约出售是否有效

此情况需分情形判断。一般而言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。若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具体来说,若第三人不知该房屋为夫妻共有,且已完成过户等手续,合同通常有效。反之,若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,一方单独签约出售,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。所以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善意,以及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手续。

三、夫妻共有的房屋,一方单独签约出售是否有效

此情况需分情形判断。一般而言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。若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具体来说,若第三人不知该房屋为夫妻共有,且已完成过户等手续,合同通常有效。反之,若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有,一方单独签约出售,另一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。所以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善意,以及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手续。

在探讨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界定时,我们了解了多种判定方式。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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